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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部门预算

文章来源:发改委 添加时间:2018-01-26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二、部门预算收支总表(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三、部门收入总表

四、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五、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三公经费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

十、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十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四、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十五、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拟订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交通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交通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和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国防交通战备演练;参与交通、道路、港口等重点工程贯彻国防需求的有关检查验收;组织实施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十四)研究编制国防交通建设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方法。

(十六)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负责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和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十八)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监督国家和省制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收费标准;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十九)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负责价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十)组织对有关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二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2、葫芦岛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3、葫芦岛市信息中心

4、葫芦岛市沿海经济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5、葫芦岛市物价局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18年预算收支增减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18年收支总预算2474万元,比上年增加了98万元,增长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了43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主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了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减少553万元,主要因为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会化发放,不在纳入预算。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93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及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8年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446万元,其中办公费25万元,印刷费8.5万元,电费15.6万元,取暖费28.3万元,租赁费130万元,邮电费6万元,其他交通费78万元,物业费19.7万元,差旅费31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20.8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3.9万元等,主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2、政府采购经费:2018年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经费179.83万元,其中燃油及车保险10.8万元,无增减变化;办公设备购置4.03万元,比上年增加1.77万元,主要是新增纪检派驻机构,需要构置办公设备;网站运行维护费及设备保险经费165万元,比上年增加52.5万元,主要因为新增项目,所以费用增加。

3、表1415均为空,没有项目支出。

三、关于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4.3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5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8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 附件: 006_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预算公开用表)发改委.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