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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文章来源:收费管理科 添加时间:2018-05-0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8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819号)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葫芦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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