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葫芦岛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价格调控科
添加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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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63号)文件要求,我市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3.9%,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发放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
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办法和标准
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确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组织实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补贴方式和时限
补贴方式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中止条件
待我市单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自行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报送联动机制执行情况
请相关单位将补贴对象、补贴办法和标准、补贴总金额等相关情况在发放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工作成效向市政府汇报。
葫芦岛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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