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依申请公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所产生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后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

      二、受理形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申请表》相关信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交。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邮件、快递或传真等方式向各级各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公开机关验核。

      (三)口头申请。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进行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一事一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对应各个部门进行申请。

      三、办理程序 

      (一)审核

      一是申请资格的审核。受理机关先审核申请人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后,然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该申请才有效。二是申请内容的审核。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时要确定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本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然后按照《条例》规定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给予答复;行政机关如果确定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本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按照《条例》规定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告知书,以邮寄、传真或拍照发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避免因未告知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受理

      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受理机关要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单》。如果申请人初次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可以在回执单中注明补足证明材料后受理。

      (三)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其中,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答复期限。答复期限原则上是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回执单》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该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为处理。  

      3、办理流程。每件申请由行政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后转业务部门办理,处理结果汇总到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对申请人答复,具体应根据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各行政机关认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除书面答复申请人外,应当复印书面答复一份送市政务办备案。

        四、关于建议、咨询、投诉等方面的留言,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请到其他有关平台进行相关诉求。

    依申请公开查询码:

      规定要求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之前,请申请人仔细了解以下规定要求: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八、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十、依申请公开坚持“一事一申请”,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十一、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十二、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十四、如果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